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政三B 07114241 吳嬿妮 第二次大事記補交

 歐盟最高法院禁止政府大規模收集人民通訊資訊

出處: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0399

時間: 2020-10-07

內文:

歐盟最高法院昨(6)日做出關於政府監控的一項裁決,禁止情報或警察機關毫無限制地大規模蒐集並留存人民的通訊記錄。

這項判決是歐盟2017年隱私倡議團體Privacy International提出的法律挑戰的結果,這個團體要求歐盟法院針對英國、比利時和法國政府透過立法,允許情報機關要求電信業者大規模蒐集民眾通訊資料的行為是否違憲進行審理。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EU)昨日判決,歐盟法律排除以打擊一般犯罪或確保國家安全為由,要求電子通訊服務供應商對民眾流量資料及地點資料進行大規模、無差別的傳輸的立法。法院也禁止以法律手段要求電子通訊服務商大規模、無差別留存民眾流量或地點資料,作為預防犯罪的措施。

也就是說,政府不得立法要求ISP、社交網路平台或電信業者,協助他們大規模蒐集及儲存人民上網、通訊及地點的資訊,即使是為了辦案或國安理由。

但歐盟法院也給了例外。法院指出,如果歐盟會員國的國家安全面臨真實、明顯且可預見的重大威脅,會員國得以經由立法,於「特定必要的期間」來大規模、無差別留存這些資料,如果威脅持續也得以延長。為打擊重大犯罪或預防重大公共安全威脅,會員國也可以提供特定資料的留存,但這些行為必須經過法院或獨立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此外,會員國也可以在必要時大規模蒐集留存民眾的IP位址或使用者用於通訊的身份,後者也不受留存時間限制。

Privacy International發出聲明讚許這是隱私權的成功,提醒政府也必須依法行事,民主社會必須對警方及情治機關的監控設下限制與控管。

8月間丹麥政府也判決被內部人士揭發長年監控公民通訊的情治機關,使涉案主管遭到停職處分。

心得分析:

 這項判決是基於「保護以及加強歐盟成員國人民的資料隱私,以及重塑整個地區內的組織處理資料隱私的方法。」但因現今網路發達,資訊傳輸跟過去相比幾乎沒有限制,使得資料本身沒有地域性可言。

而這項法規的基礎,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種在歐盟正在實踐的人權概念,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link)、副本(copies)或複製品(replication);還有「資料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意思是用戶可以將A服務的資料,轉移到B服務上,這也就是為什麼Instagram近推出資料打包備份功能、蘋果推出管理個資工具

  雖通過這項判決,但有例外條件,例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時,會員國得以立法來大規模保留這些資料,但須經過立法及特定機關許可。

  政府通過通訊紀錄來蒐集人民各項資訊,已嚴重涉及隱私權,在快速更迭的科技下法規需與時俱進,規範出政府的職權界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政四B 黃子維 06114239

  政四 B 黃子維 06114239   【標題】歐盟各國陸續收到疫苗 德國、匈牙利搶先開打     【日期】 2020/12/27 10:13     【出處】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