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推新規管束科技巨頭 違規罰款最高 6% 營業額
發布時間:2020/12/11
出處: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1892-new-eu-rules-to-define-gatekeepers-by-users-areas-of-business
下周於 12
月 15 日由歐盟委員會 Margrethe Vestager 委員長公布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要求 Google、Facebook、Apple、Amazon 等科技巨頭集團須承擔更大的網路管理責任,一旦被發現違法情事將面臨高達營業額 6% 的天價罰款。
外媒報導指出,下周於 12 月 15 日由歐盟委員會 Margrethe Vestager 委員長公布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要求 Google、Facebook、Apple、Amazon
等科技巨頭集團須承擔更大的網路管理責任,一旦被發現違法情事將面臨高達營業額 6% 的天價罰款。
法規草案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將必須審查第三方供應商,例如在
Amazon 上銷售產品的廠商等。Amazon 需與當局和研究人員分享他們如何審核非法內容的數據。大型線上平台將必須以「實際時當下、清楚明白」地讓用戶知道他們正在觀看廣告與發布者是誰,並被告知為何他們被廣告鎖定的主要參數等「有意義的資訊」,以確保廣告的透明度。
歐盟主管機關也首度明確列下「網路超大型平台」的定義為用戶數超過 4500 萬,這個數字相當於歐盟人口的 10%。之所以針對這類科技巨頭立下這樣的定義,是因為它們在擴大及塑造網路資訊方面發揮系統性作用,對歐盟網路用戶已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力」。
根據草案,大型平台必須任命「一到多位」審核官,確保平台對《數字服務法》要求的合規。這些大型平台大多來自美國。如果未能遵守規定,這些巨型網路平台將被處以高達年度總營收 6% 的罰款。草案顯示,罰款金額將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時間,及是否屬於再犯。
歐盟目前正在對網路監管規則進行 20
年來首次的重大改革,具體化網路平台在處理違法內容時應當承擔的主體責任,及如何抑制平台日益成長的壟斷性市場影響力。
負責強化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監管的法國官員
Thierry Breton 曾指出,網路平台在民眾的生活、經濟和民主中發揮核心作用,因此網路平台的角色承擔更大的責任,我們必須要為數位服務制定現代化的管理規則,才能確保這些責任得以履行。
此外,歐盟也留意到境內網路平台發展的重要性,準備要迎頭趕上美國網路大廠腳步。法國總統馬克宏直指歐洲必須維護其「數位主權」,以降低對美國科技龍頭的依賴,歐盟應反擊美國大型科技公司在全球的主導地位。
心得:
美國前幾大科技巨頭掌握全球絕大多數民眾所接觸的資訊來源,其中廣告的透明度及投放者一直以來為備受爭議的地方,廣告是否應清楚標明為廣告?投放企業為何?
歐盟希望能降低對美國科技龍頭的過度依賴,並要趕上美國網路企業的腳步,因此祭出此項法規,若他們違反相關規定將有可能被罰款營業額的6%,以科技巨頭的營業額來算,得出的金額是非常可觀的,而無論在哪些企業被罰營業額的6%都是很大的負擔。
在網路平台上歸屬權責為各界長期以來需要努力的方向,現今網路平台產生的影響及提供的資訊逐漸擴大,也該負起相對應的責任,而非以獲利為唯一目標,應多加考量到對文化社會產生的影響,以及對資訊的來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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